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41號
原告 胡翠青
訴訟代理人 陳君維 法扶律師
被告 胡光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同年5月17日宣示判決。惟本院認尚應就重測前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籍異動查明,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應於113年5月30日具狀陳報本院。逾期未陳報,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