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紀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丞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