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林麗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狀末僅有代理人 盧佳欣 之簽名,然未附委任狀,致盧佳
欣有無代理權不明。請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或委任盧佳欣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