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