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交簡字第203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正本被告判決日期欄所載「95年4月11日」應更正為「94年10月31日」,另補列一份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430號簡易判決處刑書為附件。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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