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680號再抗告人 高俊傑 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12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10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高俊傑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竟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李錦樑法官王復生法官洪于智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