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654號再抗告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吳穎穎吳宜穎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6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再抗告意旨係以伊之資產遠高於相對人主張之債權金額,亦無經營不善或脫產等情事,自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原裁定維持第一審所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前揭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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