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李海龍 被告 周啓揚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913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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