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5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K○○丙○○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辰○○巳○○午○○未○○卯○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C○○D○○E○○F○○G○○H○○I○○被上訴人即被告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代表人J○○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7年6月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此有上訴人97年6月5日上訴狀在卷可按,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