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聲請人 陳明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縱提出聲請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等資料,仍尚有不足說明之處,經本院裁定命其20日內,補提相關資料加以說明,惟該裁定於民國97年6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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