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8,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6,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