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5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J○○丙○○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辰○○巳○○午○○未○○卯○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C○○D○○E○○F○○G○○H○○I○○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埔里鎮公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1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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