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1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060元(土地價額5,294,460元+建物價額37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232元,第二審裁判費為87,347元。上訴人(原告)於第一審繳納29,116元,尚有28,116元未據繳足,於第二審繳納43,674元,尚有不足43,673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71,789元,以補正程式之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