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58號原告甲○○
L○○丁○○丙○○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巳○○午○○未○○申○○辰○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C○○D○○E○○F○○G○○H○○I○○J○○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代表人K○○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L○○」。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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