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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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月,原裁定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爰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2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7月1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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