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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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3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聲請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⒉受扶養人 王英皓王惠萱 及前配偶 王海林 、配偶 林正義 96、97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與前配偶之離婚協議書影本、前配偶扶養子女之分擔方式,配偶林正義之收入證明及分擔家計之方式。
⒊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⒋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⒌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請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
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前開人等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⒏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雄院96年度執字第120286號、97
年度司執字第127806號、97年度司執字第69586號、97年度司執字第95736號、97年度司執字第116226號執行命令。
⒐聲請人陳報其債務總金額為2,007,764元,與聯徵中心信用報
告所示債務總金額1,937,764元不符,請聲請人釋明之,並說明高雄企銀7萬元之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觀與聯徵中心信用報告並無此筆債務)?或是否為勞工紓困貸款之撥款銀行?如未清償完畢,其未列入聯徵中心信用報告之原因?並提出該行之債權存在證明文件,或如有記載錯誤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⒑提出完整勞工紓困貸款債權契約(須有債權人及債務人簽章)之影本到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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