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確定判決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一○號,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該判決已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案件之判決正本二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三○九號執行卷宗及該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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