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池復元
韓聰敏 池敏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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