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附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附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台附字第三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上訴人 林邦充
林吳靜 都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林邦充、林吳靜都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金上更㈠字第四號),提起上訴,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蔡彩貞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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