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62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洪素珍 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