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蕭佑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蕭惠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