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請人昊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兆宏

代理人 張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11月2日

39,061元

CA02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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