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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