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清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清魁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醫師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5年度偵字第148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TKTX」、「PROAEGISWALTERRITTER」麻醉藥膏,均檢出含有Lidocaine及Tetracaine西藥成分,且均係被告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並於網路上販賣,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另附表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物,亦係被告所有,供其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所用物品等情,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外,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5月19日
FDA研字第1050015604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
105年8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50022434號函及所附行政院衛生署100年8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0074312號函及扣押物品照片(見105年度偵字第14895號卷第25至26頁,下稱偵一卷、第106至110頁、105年度他字第4830號卷第103至
104頁)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六至二十六所示等物,核與被告上開違反醫師法、藥事法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或僅為用以認定被告上開犯行之證據,顯非屬於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五所示之藥品、麻醉針、注射用針筒等物,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均係紋身完畢後擦拭傷口作為消炎使用、賽普奈特麻醉注射劑是裝在麻醉針內,噴灑在刺青部位上減輕疼痛感以完成紋身、注射針筒亦是製作紋眉針及紋身針所用等語(見偵一卷第54頁及其反面);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十七至二十八之除斑機、雷射機,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除斑機是用來為客人電燒點痣用、激光雷射機是我幫顧客紋眉時,客人覺得不滿意作為去除紋眉使用等語明確(見偵一卷第55頁反面),亦與被告上開違反醫師法犯行無關連性,且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亦未認定上開扣案物與其違反醫師法、藥事法犯行有關,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一│TKTX藥膏│1箱(10條)│├───┼──────────────┼───────┤│二│TKTX藥膏│36包│├───┼──────────────┼───────┤│三│PROAEGIS藥膏(10g)│19包│├───┼──────────────┼───────┤│四│TKTX(10g)│3包│├───┼──────────────┼───────┤│五│玻璃珠│1包│├───┼──────────────┼───────┤│六│ 榮富多信 膠囊│1瓶│├───┼──────────────┼───────┤│七│苦息樂卡因(50ml)│1瓶│├───┼──────────────┼───────┤│八│手術用具│7個│├───┼──────────────┼───────┤│九│入珠用珠子│12件│├───┼──────────────┼───────┤│十│鹽酸四環素(5g)│18包│├───┼──────────────┼───────┤│十一│杏卡因乳膏(30g)│2包│├───┼──────────────┼───────┤│十二│四環素眼藥膏(5g)│14包│├───┼──────────────┼───────┤│十三│賽普耐特麻醉注射劑(1.7ml)│28瓶│├───┼──────────────┼───────┤│十四│注射用針筒(含2個針)│1個│├───┼──────────────┼───────┤│十五│麻醉針│1支│├───┼──────────────┼───────┤│十六│名片│4張│├───┼──────────────┼───────┤│十七│匯款收據│1張│├───┼──────────────┼───────┤│十八│估價單│2張│├───┼──────────────┼───────┤│十九│入珠成果照片│1本│├───┼──────────────┼───────┤│二十│ 託運單 │1張│├───┼──────────────┼───────┤│二十一│蘇清魁郵局儲金簿│4本│├───┼──────────────┼───────┤│二十二│蘇清魁中國信託存簿│2本│├───┼──────────────┼───────┤│二十三│公事包│1件│├───┼──────────────┼───────┤│二十四│小針(除斑用)│4支│├───┼──────────────┼───────┤│二十五│護目鏡│3副│├───┼──────────────┼───────┤│二十六│用具(除斑用)│1包│├───┼──────────────┼───────┤│二十七│KS-909除斑機│1台│├───┼──────────────┼───────┤│二十八│GAEEC9800D激光雷射│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