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琨翔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擔任臨時工維生,每月可得收入新臺幣(下同)17,000元,並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1,025元。請提出自民國106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6年5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3,000元。聲請人應說明個人所負擔必要生活相關費用(含膳食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費、房屋租金、雜支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房屋之相關證明(因提出之租賃契約係載明由聲請人之母 鄭瑞美 簽訂)?請提出相關居住於上開房屋之證明資料(如水電瓦斯費帳單)。並請提出最新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九、聲請人說明名下有無機車或汽車,若有,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聲請人除領有低收入戶補助外,是否領有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有無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若有,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並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請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扶養之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三、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之工作為何?及目前每月所得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近一個月內106年度及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四、如聲請人每月薪資或固定收入不足支付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應說明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