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進輝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7日下午1時至2時間,在○○市○○區○○街○○號0樓住處內,以針筒將海洛因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於108年4月17日晚間9時21分許為警方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1次。嗣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108年度聲搜字第389號搜索票,於同年日晚間6時10分許,在其位於○○市○○區○○街○○號0樓住處內執行搜索,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35公克、驗餘淨重0.89公克),並徵得其同意採集被告尿液送鑑,發現被告之尿液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同條例第2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上開公訴意旨所指,固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調查程序及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無訛(見毒偵字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5頁至第26頁及第81頁至第83頁、審訴字卷第122頁及第
130頁),復有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38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6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9500號鑑定書、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報告各1份、蒐證照片6張附卷可參(見毒偵字第41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47頁、第55頁至第59頁、第63頁、第65頁、第91頁、第97頁、第99頁),並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1包可資佐證,堪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犯行甚明。
(二)惟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等同觀察、勒戒程序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審訴字卷第15頁)。承此,被告本案2次施用毒品犯行前,既未曾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等同觀察、勒戒程序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自不得逕行追訴、處罰。是檢察官將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逕行起訴,其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塊狀檢體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字卷第9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內容│備註(沒收與否)│鑑定書頁數│├──┼─────┼───────────┼────────┼───────┤│1│第一級毒品│粉塊狀檢品1包(含1個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偵字卷第91頁│││海洛因│明塑膠夾鏈袋),毛重1.│例第18條第1項前│││││35公克,淨重0.95公克,│段規定宣告沒收銷│││││驗餘淨重0.89公克,檢出│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