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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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10號

原告 鄭麗芳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 律師

林穎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碧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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