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10號
原告 鄭麗芳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 律師
林穎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