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林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晟均 、 劉依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