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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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1,30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萬5,18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4,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2萬2,589元)
1
利息
45萬7,662元
114年8月5日
115年1月4日
(153/365)
6.63%
1萬2,719.12元
2
利息
66萬4,927元
114年7月13日
115年1月4日
(176/365)
7.13%
2萬2,860.37元
3
違約金
45萬7,662元
114年8月6日
115年1月4日
(152/365)
0.663%
1,263.6元
4
違約金
66萬4,927元
114年8月14日
115年1月4日
(144/365)
0.713%
1,870.39元
小計
3萬8,713.48元
合計
116萬1,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