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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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李易璋 律師即 廖耕毅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1,30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萬5,18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4,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2萬2,589元)

1

利息

45萬7,662元

114年8月5日

115年1月4日

(153/365)

6.63%

1萬2,719.12元

2

利息

66萬4,927元

114年7月13日

115年1月4日

(176/365)

7.13%

2萬2,860.37元

3

違約金

45萬7,662元

114年8月6日

115年1月4日

(152/365)

0.663%

1,263.6元

4

違約金

66萬4,927元

114年8月14日

115年1月4日

(144/365)

0.713%

1,870.39元

小計

3萬8,713.48元

合計

116萬1,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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