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惠芳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為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10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判決正本第3頁有關「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良」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10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判決正本第3頁有關「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良」之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