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陳進傳 相對人聯逢興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清河 人相對人 白秋冠
陳建雲 廖清海 游 順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而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清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06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陳建雲、廖清海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25號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廖清海應連帶給付新台幣180萬元及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聲請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相對人陳建雲之上訴駁回。㈣相對人廖清海上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陳建雲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建雲負擔。聲請人、相對人陳建雲不服提起上訴第三審,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廖清海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㈡相對人陳建雲之上訴駁回。㈢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相對人陳建雲之上訴部分,由該相對人陳建雲負擔。嗣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相對人廖清海應連帶給付聲請人180萬元及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聲請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第三審,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復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69號判決㈠相對人廖清海之上訴駁回。㈡第二審、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相對人廖清海負擔。相對人廖清海不服提起上訴第三審,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廖清海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擔其所預繳之裁判費,及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18號裁定核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清海第三審訴訟之律師酬金8萬元,核屬訴訟程序中必要費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鍾惠萍計算書:
┌───────┬───────┬────────┬───────┐│項目│金額│應負擔當事人│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㈠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預繳││(本院97年度訴││,由相對人連帶負│││字第2406號)││擔。││├───────┼───────┤├───────┤│相對人廖清海上││㈡相對人陳建雲上│││訴之第二審裁判│28,230元│訴部分:第二審、│相對人廖清海預││費(台灣高等法││及第三審關於駁回│繳││院98年度上字第││相對人陳建雲上訴│││225號)││部分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建雲負擔├───────┤│聲請人上訴第三││。│聲請人預繳││審裁判費(最高│28,230元││││法院99年度台上││㈢相對人廖清海上│││字第1265號)││訴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廖│││││清海負擔。│││││││├───────┼───────┼────────┼───────┤│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清海間第三審│80,000元│由相對人廖清海負│聲請人預繳││訴訟之律師酬金││擔││├───────┴───────┴────────┴───────┤│說明:││㈠相對人聯逢興企業有限公司、廖清河、白秋冠、陳建雲、廖清海、 游順 ││飛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8,820元。││㈡相對人廖清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8,230元││計算式:28,230元+80,000元=108,230元│││││└────────────────────────────────┘附表:
┌─────────┬───────────┐│相對人│應給付金額│├─────────┼───────────┤│聯逢興企業有限公司│││、廖清河、白秋冠、│連帶給付18,820元││陳建雲、廖清海、游│││順飛││├─────────┼───────────┤││││廖清海│108,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