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急搜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急搜字第2號聲請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人林淙晹受搜索人沈再豐受搜索人倪潔瑩受搜索人 陳恩杰 受搜索人 郭瑞閔 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執行搜索扣押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十時四十一分許起至同日十一時三十分許止,在高雄市○○區○○路○○○號對林淙晹、沈再豐、倪潔瑩、陳恩杰及郭瑞閔所為之搜索,准予陳報備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十一時三十分許起至同日十一時四十分許止,在沈再豐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為之搜索,應予駁回。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承辦人偵辦102年度他字第73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依法逕行搜索已實施完畢,爰檢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陳報本院核備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規定,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同條第3項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的搜索扣押,在搜索前需由中立之司法機關判斷有無搜索之實質理由,排除無必要之搜索。然考量搜索具有急迫性、突襲性之本質,慮及於特殊情形下有不及向司法機關聲請搜索票之可能,故於同法第130條規定附帶搜索、第131條第1項、第2項之逕行搜索、緊急搜索等無令狀搜索,此種搜索僅為令狀搜索原則之例外,而非法定程序原則之例外,是故此種搜索,除需具備法定實質理由外,亦應遵守相關之法定程序,否則仍屬違法搜索。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3項規定:「前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另「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即屬「同意搜索」,雖亦屬無令狀搜索,但其適用要件並非「緊急狀態」或「急迫性」之搜索,而係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接受搜索,自無從比照「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法院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31條第3項參照)規定而適用。從而,執行搜索者毋庸就其所進行之「同意搜索」程序向法院為陳報(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之臺灣高等法院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搜索人5人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在案,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02年1月15日上午9時許、10時30分許分別接獲線民「A1」告知在高雄市○○區○○路「湖畔汽車旅館」108室內有施用毒品、轉讓毒品之犯罪情事,以及於該處內共有3男2女,毒品提供者為身著白色上衣之人等語之線報,經請示檢察官而為逕行搜索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線報內容就犯行之時間、地點均屬確定,犯罪行為人之人數、犯罪行為態樣亦均具體指明,線報內容並非空泛,又考量施用毒品或轉讓毒品之犯行,犯罪時間短暫,查獲之時機稍縱即逝,若依聲請搜索票之程序,顯緩不濟急,堪認本件有情形急迫之情。本件逕行搜索既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月15日指揮為之,則陳報人於同年月18日報告本院備查,與前揭執行後3日內向法院報告之規定相符,經核上開搜索於法有據,應准予備查。
四、另查,本件另於受搜索人沈再豐位在高雄市○○區○○路○○號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為之搜索,係經受搜索人沈再豐同意後而執行搜索,有受搜索人沈再豐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堪認本件陳報關於受搜索人沈再豐所有上開自小客車之搜索係屬「同意搜索」,而非「逕行搜索」,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比照逕行搜索事後向法院陳報之必要,是本件關於搜索受搜索人沈再豐之上開自小客車陳報,與上開逕行搜索規定不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