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817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路○○○巷○○號2樓,有被告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