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小字第645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楊佳瑀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3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