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者不得為之。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