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