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四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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