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五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應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縮刑期滿。茲受刑人於所短刑期假釋期滿前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及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又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經鈞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雖受刑人之犯罪行為之時間部分在執行完畢前所犯,但其所犯之連續行為,部分犯罪時間在執行完畢之後,仍應適用累犯,爰請求依刑法第四十八條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核閱受刑人前開案卷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應屬真實,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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