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孔姞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