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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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德翔航運有限公司(T.S.LINESLIMITED)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汪士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提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驗證之民事委任狀。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係由訴訟代理人代理原告提出,而原告之營業所係設於香港地區,此有起訴狀在卷可參,惟觀諸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委任狀,並未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驗證,是應認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