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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