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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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丁○特別代理人丙○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1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