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二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壹包(合計淨重肆點壹伍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二0號甲○○、鍾明城二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二十一包(合計淨重四點一五公克、空包裝重五點八六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零二零號甲○○、鍾明城二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訴字第二五八號為無罪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一份附卷可憑。而該案偵查中扣案之白粉二十一包,經送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四點一五公克、空包裝重五點八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九七000二四八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一包(合計淨重四點一五公克),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