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8日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朴簡字第238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