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惟因無資力支出上訴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三民區公所第二類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於96年間並無所得收入,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前開情形,認聲請人確屬無資力之人,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文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