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又附表編號1、2、3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並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除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減刑外,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1條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