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江南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告 羅振宏 律師即 李志揚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昀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