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法定代理人乙○○
三段2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5,4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5,94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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