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弄7號
代 理 人 林俊生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前,將坐落嘉義
市○○○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十平方公尺
之木造棚架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聲請人及其他共有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