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1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被告 江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住所地已遷移至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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